真耶穌教會台北教會宗教教育事奉獎學金
第一條 宗旨
為鼓勵真耶穌教會台北教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牧養的大專班、團契學生參與
本會所屬宗教教育班級聚會及事奉;與設籍本會至外地就讀之學員、駐牧本會
傳道之直系卑親屬參與真耶穌教會各地分會聚會或事工,特設真耶穌教會台北
教會宗教教育事奉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第二條 審核組織及任期
本會職務會下設宗教教育事奉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員
會由教牧股股負責、宣道股股負責、教育股股負責、教育股輔導長執及職務會
推舉一位長執(若教育股無輔導長執則推舉兩位)組成,召集委員由教育股股
負責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至該屆負責人任期屆滿(三年)時解任,次屆職務會應重新
推舉本委員會委員。
第三條 申請資格
(1) 本會牧養之高中班、大專班、團契契員、設籍(會籍/學籍)本會及駐牧
本會傳道之直系卑親屬就讀於高中職/專科/大專/碩士(或同等學歷)
者。
(2) 申請本獎學金之學年,須符合正規學制年限(高中職 3 年;五專 5 年;二
專 2 年;大學 4 年或依其科系修業年限孰長計算;研究所 2 年)內(含當
學年畢業生)。
(3) 未符合前項修業年限者,得由本會駐牧傳道、長執負責人推薦後提出申
請。
第四條 審核標準
符合宗教教育所屬班級出席標準及聖工服事標準者得提出申請,列示如下,
(1) 大專班或團契學員由大專班班負責(或輔導人員)出具申請本獎學金之學
年出席本會大專班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證明。
(2) 高中班學員由高中班班負責出具申請本獎學金之學年出席本會高中班聚會
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證明。
(3) 聖工服事以本會組織系統表或聚會安排表人員認定之;擔任大專班、團契
幹部或本會舉辦之國高中班學靈會、少年班特別聚會輔導員視同參與本會
聖工服事。
(4) 申請本獎學金之學年成績單,學業成績平均達 70 分以上或相同等第或班
(系)排名前百分之七十,且前述學年不得有單科不及格之情事;若成績
單出具操行成績,應達 80 分以上或相同等第。
(5) 就不符本條前項資格者,本委員會具例外裁量權,例外裁量個案需經本委
員會全數委員同意並報職務會核備。
第五條 獎學金金額及名額
分下列二類組頒發,於每年年末特別聚會發放,
(1) 大專組(含五專四以上):錄取員額40 名,每人頒發新臺幣8,000 元。
(2) 高中職組(含五專三以下):錄取員額20 名,每人頒發新臺幣5,000 元。
上述類組歸類依繳交之學年成績單為基準。
不同類組之獎學金金額不得流用。
第六條 申請期限
每年7 月1 日起開始申請,8 月10 日截止。
第七條 申請文件
(1) 宗教教育事奉獎學金申請表。
(2) 學年成績單。
(3) 聚會證明及事奉紀錄表。
(4) 其他證明文件。
第八條 制定與修改
本獎學金制定與修改由真耶穌教會台北教會職務會定之。
第九條 制定日期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三日新訂。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一日第一次修訂。
台北教會宗教教育事奉獎學金及申請表114.11
台北教會事奉紀錄表